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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禁“自热食品” 不应止于地方“自选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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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禁“自热食品” 不应止于地方“自选动作”

 

□ 张西流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明确禁止“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等行为,一旦违反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8月4日《北京青年报》)

不可否认,“自热食品”的出现,真的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也更适合这个快节奏的时代。然而,据北京、浙江等地消防队员实验,在向“自热食品”底座注入矿泉水后,只需短短20秒,上部食物就开始煮沸,并冒出热气。此时如果“自热食品”出气口被不慎堵住,很容易就会造成整体包装膨胀,甚至最终爆炸。可见,“自热食品”也是一种危险品。基于此,广西、福建、四川等地将自热食品列入动车“黑名单”。

事实上,近年来乘客使用“自热食品”时,误触高铁烟雾警报器并造成高铁减速的事件屡有发生。2019年1月,一名男性乘客在乘坐G1684高铁时,也曾因使用自热盒饭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车厢内烟雾滚滚并触发报警器,致使高铁减速行驶。后被乘警批评教育。2019年2月的一天,从厦门开往北京的K572次列车在运行至漳州到龙岩区间时,有乘客反映称,有位女性旅客在用自热饭,看起来很危险,希望乘警到现场进行处理。后乘警对涉事旅客进行了批评教育。

可见,动车禁“自热食品”,不应止于一些地方的“自选动作”,应成为铁路系统的一种“规定动作”,毕竟,安全比便利更重要。这就要求,铁路部门应借鉴民航做法,将“自热食品”列入危险品,一律禁止携带,并严把安检关。同时,市民在出行前,需检查好自己的行李物品,不要携带“自热食品”等违禁物品,以免耽误自己的行程。特别是,相关食品企业应注重产品研发,在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上下功夫,完善得更好一些,相信“自热食品”会和方便面一样,成为人人都需要、又便于携带的安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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