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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生不养”,这样的父母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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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生不养”,这样的父母将被追责
我国首次就“事实孤儿”保障工作出台专门意见
 

民政部1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是我国首次就加强“事实孤儿”保障工作出台专门意见。

根据意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符合《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

意见还提出要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民政部的摸底排查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事实孤儿”约有50万名。其中属于上述第一类情形的约有22万名,属于第二类情形的约有28万名。

意见同时明确了“事实孤儿”的认定流程,包括申请、查验、确认、终止等环节。比如,由儿童的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相关情况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意见还明确了“事实孤儿”的几项重点保障工作,包括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完善教育资助救助、督促落实监护责任、优化关爱服务机制。 □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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