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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输错药” 别止于责任人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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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输错药” 别止于责任人停职

□ 胡建兵
 

7月3日23时许,雅安市人民医院针对“3个月婴儿被错输2天乙酰谷酰胺”通报称,将为患儿转至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并垫付费用,相关责任人被停职同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患儿将于7月4日上午转到上级医院进行治疗。(7月4日《新京报》)

3个月的女婴小沫因转氨酶高在雅安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为其错输2天乙酰谷酰胺。据说明书,乙酰谷酰胺系治疗脑外伤性昏迷、偏瘫、高位截瘫等病征,成人每日注射量在0.3g~0.6g,儿童要根据体重和病情减量,在使用过程中,血压会下降,不良反应不明。事后,雅安市人民医院发布通报称,系该院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经双方协商,患儿将于7月4日上午转上级医院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相关费用由该院垫付。并责令相关责任人停岗停职,根据后续调查情况作严肃处理。

按照规定,患者输液,做到“三查七对”,即输液之前,要核对患者身份,药品名称、剂量、剂型、使用时间及效期等。实际上,患者输液从开药、取药、配药再到输液时核对病人姓名、床号等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如果医院有严格的制度,医务人员又执行到位,药房在患者家属取药时认真检查、核对;护士在配药时认真查验。只要其中的一道关把好了,输错药的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

生命重于泰山,管理不能轻如鸿毛。给患者输错药,令人不寒而栗,说明医院和医生的责任心的错失。医院输错药,不只是一起医疗事故,而是一个深深的教训。医院输错药,已经触碰到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这是不言而喻的。有关部门对涉事医院予以立案调查、严肃追责是应有的、必要的态度。当然,要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各医院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有充分的保障。另外,应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一旦受到了伤害,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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