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合肥一小学生在人行道上骑行共享单车时,不小心将一位正常行走的七旬老太撞伤。事后,杨老太将小桑(化名)及其监护人、共享单车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10万余元。昨日,记者获悉,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由小桑的父母即监护人胡某、桑某某赔偿杨老太各项损失9万余元。
去年暑假,10岁的小桑刚学会骑自行车,还不熟练。去年9月1日下午4点多,小桑骑着ofo小黄车,沿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北侧人行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钢铁新村小学时,撞上了同向步行的老人杨老太,致使杨老太受伤。事后,杨老太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交警部门针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书,小桑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未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致使本起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本事故负全部责任,伤者杨老太不承担责任。
经鉴定,本起交通事故导致杨老太右股骨颈骨折、耻骨骨折先后住院三次,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因小桑的父母与杨老太家属就医疗费用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3月份,杨老太一纸诉状将小桑及其父母、ofo运营公司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fo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6856.24元。
庭审中,小桑的父母辩称,小桑骑行的是路边未上锁的ofo小黄车,所以ofo公司因为疏于对单车的管理也应该对这起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却未提出证据来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侵权人小桑未满12周岁,小桑造成杨老太损害的后果,依法应由其监护人胡某、桑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小桑骑行ofo共享单车撞伤老人杨老太为事实,而涉案工具ofo小黄车已经找不到,无法认定小桑所骑小黄车就是未上锁的,所以小桑父母要求ofo公司也对该起事故承担一定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经核算,杨老太各项损失合计100603.41元,扣除胡某、桑某某已经支付的10000元,尚应赔偿杨老太90603.41元。遂判决被告胡某、桑某某赔偿杨老太各项损失合计90603.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