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导致了非机动车驾驶员重伤或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不管有没有过错一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非机动车驾驶员是弱势群体。但是,男子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又超速,撞汽车身亡被认定自担全责。这样的事故责任认定,在嘉兴市还是第一例。(6月2日《北京青年报》)
时下,由非机动车及行人闯红灯引发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可见,治理非机动车及行人闯红灯,从小处讲,是营造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从大处讲,是制止非机动车及行人违法,是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严厉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等纳入了规范范围,使治理非机动车及行人闯红灯有法可依。
问题是,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已先后将醉驾、盗窃路面井盖、驾车故意在交通拥挤路段“碰瓷”等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对于非机动车及行人闯红灯,只规定了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非机动车及行人在闯红灯之前,是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结果的,但依然放任了自己的行为,如果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符合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可见,男子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撞汽车身亡,被认定自担全责,是堂生动的交通法规课:敬畏交通规则,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车和人均无强弱之分。换言之,这起事故的处理结果,应成为交警部门查处非机动车及行人交通违法的实践标本。比如,对于非机动车及行人闯红灯,即便是没有引发交通事故,也要对非机动车及行人实施行政处罚,情节轻微者,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者,实施行政拘留;对于非机动车及行人因闯红灯被机动车撞了,无论后果如何,均由非机动车及行人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非机动车及行人因闯红灯,而引发的撞死撞伤他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应当追究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