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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5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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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后悔权”是失信的表现

□ 木须虫
免费穿新衣的“窍门” 王恒/漫画
 

11日,“买18件衣服旅游后退货”事件持续发酵。当事买家黄小姐通过微博回应,自己一年买几百件衣服,退款率为零,这次穿着不喜欢的衣服拍照,是因为抱着侥幸心理,她愿意道歉。卖家李先生告诉记者,因为不只他一个人碰到类似情况,因而选择曝光。(5月11日《北京青年报》)

“买18件衣服旅游后退货”真正拷问的是“后悔权”的权利边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一规定,被通俗地称为网购“后悔权”。

的确,网购“后悔权”的设计,总体倾向于对消费者退货权的绝对保护,给了消费者消费更多冲动、任性的权利。不过,法律规定的本义是针对网购无法实物验视与对比的特点,通过退货权来保证消费者消费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利,以消除网络商品交易的信任瓶颈,更大程度地促进交易公平,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这也意味着,消费者的“后悔权”并不是没有底线和边界的,客观来说也应遵循起码公平的原则。

换言之,消费者在行使“后悔权”时,不应当损害商家的利益。比如个例是服装网购“试穿”现象的缩影,这种“试穿”不是简单穿上看合适不合适,而是在七天可退货周期内,视同自己的衣服去穿着,带有使用的性质。“买18件衣服旅游后退货”,无疑是对消费“后悔权”的滥用,尽管法律没有也无法针对一些特殊的情形,给行使“后悔权”设立清晰的禁区,但也不意味这样的行为可以不受到约束,毕竟它不违法但却有失诚信,带有一定的主观恶意。

这些无论对商家还是消费者,其实都是一种提醒。消费公平需要消费双方相互的尊重、彼此的体谅,消费者有“后悔权”也不要任性,否则就会过犹不及,商家则需要针对“后悔权”规则的漏洞,在权利的范围内细化规则设计,如引入诚信机制,加强与消费者沟通,更善于调节关系,主动消除权利的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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