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龙生等22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龙生等22名被告人的判决。
经查,2015年11月以来,龙生以其子龙飞的名义注册成立安徽聚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峰公司),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龙生父子以聚峰公司的组织形式为“外壳”,有组织、有规模地开展“套路贷”业务。
为将“套路贷”业务“做大做强”,聚峰公司两次搬迁办公地,并相继成立了业务部、贷后部(负责暴力催收)等部门,先后网罗多名有犯罪前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加入公司,逐步形成了以龙生为组织、领导者,龙飞、李可省等人为骨干成员,陆荣琛、陈盼盼等人为积极参与者,层级分明、结构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龙生隐于幕后全局指挥,李可省充当“军师”角色,具体负责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龙飞则带领催收团队,大肆开展暴力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所得,用于维持组织运营,给组织成员支付报酬、提成等。
该案是庐阳区检察院恢复重建以来办理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为确保办案质量,该院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办案团队,采取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引导侦查完善证据、多方协调全力保障等措施,全力抓好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2018年11月25日,庐阳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庭审中,庐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朝东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犯罪团伙以“聚峰公司”的组织形式为“外壳”,有组织、有规模地实施“套路贷”诈骗、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大肆非法占有1000余名被害人财产,聚敛钱财达630余万元(其中230万余元未遂)。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及小额放贷行业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特征,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8年12月28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龙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和虚假诉讼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罚金18万余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龙飞、李可省等其他21名被告人犯七至一罪,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二年零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罚金等全部或一项附加刑。一审宣判后,龙生、龙飞、李可省等19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