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火栓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市民财产安全的一道“防火墙”,是“救命水”。昨天,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传来消息说,中马中队首次用办案模式进行城市管理,为擅自开启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危险行为敲响警钟。(3月21日《宁波日报》)
被城管部门立案的刘某,在拆除旧楼施工现场,因为抑尘喷雾储水不足,打开了城市公共消火栓用于施工,在取水过程中还损坏了消火栓。按照制定的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消火栓由消防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管理,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取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单位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该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明确,消防设施是指消火栓系统等。
如此看来,擅自打开消火栓取水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可是,目前刘某只是被要求修复好损坏的消火栓,补缴水费,这只是一种最起码的事后补救措施,还谈不上是“处罚”,这样的处理明显偏轻,缺少应有的震慑作用。
曾有消防专业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虽然火灾可能是突如其来的,但火灾的隐患是固定的。”如果能够消除这些隐患,就完全有可能避免火灾的发生,至少可以减轻火灾造成的损失。
必须树立对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一点也不能差。所有关系到消防安全的事情都不是小事情,都应该扎扎实实地做实做好,容不得一丝一毫的侥幸心理。防范火险隐患,建立长效监督机制,更好地在防范上下功夫,才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
红色的消火栓矗立在街头,不但十分醒目,而且神圣不可侵犯,让人心存敬畏。善待消防设施,不将其挪作他用,以便在突发火灾的紧急关头,充分发挥消防设施的救火作用,尽一切可能把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应该成为公众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