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开发区优化整合和涉生态保护红线等问题整治成果,不断推动全省开发区创新升级,我省出台促进全省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省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规范管理新政。
县(市、区)原则上实行“一县一区”
根据新政,开发区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全省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县(市、区)原则上实行“一县一区”。 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设立,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会同相关厅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厅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申报设立。
原则上不再新设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
开发区主导产业5年不得变更
开发区需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者调整区位的,由所在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申请扩区的省级开发区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少于15万元/年,并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要求。需调区、移区的开发区应在不突破国家和省核定面积的前提下优化四至边界,不可借此变相扩区。
省级开发区主导产业变更必须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主导产业变更以不突破当地环境容量,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为前提。已变更主导产业的开发区,原则上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变更。
开发区名称未经批准不得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长期圈地、低效发展的开发区或被“摘牌”
对入驻开发区的企业,严把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关口,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相关政策,禁止淘汰落后类的产业进入开发区。
为引导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我省将完善开发区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动态评估标准,从发展实效、创新驱动、开放水平、集聚能力、生态环保和营商环境等方面综合评估发展成效。完善开发区考核奖励制度,加大项目、资金、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聚集先进生产要素,促进转型升级,带动区域乃至全省高质量发展。
对综合考核评价中处于后5位的开发区,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整改方案;连续3年考核处于后5位的开发区,省政府将约谈所在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对长期圈占土地、低效发展、环境保护出现重大问题的开发区,予以警告、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开发区予以核减面积或降级、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