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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农民工” 岂能成省钱“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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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2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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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农民工” 岂能成省钱“妙招”

□ 胡建兵
省钱“妙招” 王恒/漫画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现实中,一些不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包藏“套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玩心眼、设“陷阱”,签订“试用工”合同,试用到期前以各种理由将其辞掉,也不给赔偿。(12月13日《工人日报》)

那些被“套路”了一把的农民工,虽然感到自己有许多冤屈,但觉得用人单位也没有违法,只有无可奈何算自己倒霉。事实上,试用期并非劳动法律关系外的空白期,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依旧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应当明示录用条件,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要支付双倍赔偿金。所以那些用人单位无故或者以那些不正当的理由辞退“试用工”,是违反有关法律的。

出现“试用农民工”成一些用人单位省钱“妙招”的奇怪现象,说明一些劳动监管部门还没有对用人单位监管到位。通常情况下,只有农民工意识到了权益受侵害投诉后才能发现问题,但那些农民工由于打官司难、打官员贵、打官司时间长等原因,除非冤屈太大,极少有农民工去为此而打官司的。

有人认为,“你不维权,我也不维权,会助长不良企业气焰,用工环境会越来越差。”但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辞退“试用工”的问题不断发生,想完全依靠农民工自身拿起法律武器显然是不现实的,关键是劳动管理部门要动真格,要将《劳动合同法》宣传到位,对用人单位试用农民工作出更加明确的规范,如果符合录用条件或岗位考核指标合格的就应当予以录用,不得无故辞退。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必须对辖区单位用“试用工”的情况进行认真的督查,进一步完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制度,一旦发现有些企业无故辞退“试用工”的,必须依法严处,实行评优、优惠政策等一票否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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