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队怀孕”被辞 是对职工权益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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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队怀孕”被辞 是对职工权益的侵权

□ 罗志华
不准插队 王恒/漫画
 

为了破解女职工扎堆生育的困局,一家单位出台规章制度,对申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排队,确定怀孕顺序,违反规定者按自动辞职处理。一名女职工“插队”怀孕,被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这名女职工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并对其进行赔偿。(10月24日《检察日报》)

从表面上看,单位制定类似规章制度,是有言在先、你情我愿、一视同仁之事,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尽管如此,却改变不了其违法的性质。法律赋予女性职工合法生育的权利,这项基本权利不受其他因素干扰,没有谁有权随意剥夺,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都应该在个人基本权利面前让路。这家单位出台这类规章制度,对职工的生育权进行限制,是极不妥当的做法。

如果说,制定与法律相冲突的单位规章制度,是对职工权益的一次侵犯,那么,依据这个制度再辞退职工,则属于对职工权益的二次侵犯。这家单位的这种做法,违反了生育、女性权益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多种法律。且在违反法律之后,单位还标榜职工是“自动辞职”,可谓做了糗事还想要个好名声,显得很不厚道。

单位出此下策,或许有其苦衷。坊间不乏有对这类单位的同情之声,在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女性职工为主的单位,受二孩政策影响,很容易出现扎堆怀孕现象,在一段时间内,这些单位或许真会陷入没人上班的困境,单位应该提前采取一些应对之策,来规避这一风险。

但问题再棘手,也只能通过合法的方式加以解决。其实,只要开动脑筋,合适的办法总是有的。比如,通过损害职工合法权益来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行,则不妨尝试通过奖励等方式,以此形成利益导向,使更多职工自愿选择延迟生育或分散生育。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以柔性调控,同样可以收到理想的效果,做到单位利益与职工生育权的合理兼顾,没必要走到侵害职工基本权益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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