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2日。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企业违约无法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开发商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10月18日《齐鲁晚报》)
业主拥有对物业的“解聘权”显然是现实的需要。近年来尽管不断强化对物业的监管,但物业管理现状仍不尽满意。比如因为管理的不到位,无论于卫生、治安,都有着诸多的问题。不少小区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物业、业主关系僵化甚至引发冲突的局面。业主们付了物业费,未必能享受到物有所值的服务。小区的“脏、乱、差”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了城市的整体文明水平。许多小区物业管理的乱象,就在于业主缺少话语权,更遑论对物业的“解聘权”。
显然,与业主相比,尤其是业主委员会制度尚未健全完善的小区,物业公司一般处于强势的地位,而受利益驱使,不少物业公司一方面节省管理成本,一方面降低服务标准,这当然都要由业主买单,而对于业主们的投诉,物业公司或爱理不理,或推诿扯皮,业主们却并无制约的办法,这也使得物业管理的质量,更加恶性循环。物业公司失之于有效监管仍十分突出。因此,加强业主对于物业的监督考核,实行“优胜劣汰”,业主有权把不合格物业淘汰出局,已是势在必行。
于物业管理,技术含量并不高,也因此,是入市门槛较低的一个行业。如果再放松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必然造成物业管理质量的无从保证,并影响整个城市的管理水平和市民的居住质量。业主的“解聘权”对提高物业管理显然是一个有效的倒逼。当然,确保业主有效地行使监督物业、维护业主权益的职权,业委会首先应该健全组织架构,并有一定的经费支持,这需要有关方面发挥引导和主导的作用,把物业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唯有如此,业主的“解聘权”才能落到实处,也真正具有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