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惠民幼儿园” 让办园返璞归真
非常道
公章“打架”不仅是作风问题
拒还“校园贷”信用缺血 更值得反思
微声音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7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拒还“校园贷”信用缺血 更值得反思

□房清江
 

400多名在校大学生为了购买高档手机去借“校园贷”,却在该还钱的时候声称“校园贷”违法而拒绝还钱。日前,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高新法庭受理了多起“校园贷”合同纠纷案,400多名大学生因借钱不还成了被告。记者了解到,该系列“校园贷”案件陆续开庭,却始终没有学生主动应诉。(7月5日《北京青年报》)

“校园贷”违法,借贷不用还钱,显然是认知的误区。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包括“校园贷”在内的民间借贷,不受保护的是高利贷,即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而且是通过诉讼主张债权时被认定为无效,借债人有权拒绝支付,但可以拒绝支付的并不是所有借贷本金及利息,更不是针对借贷行为本身的惩处,像个案中原告同意被告一次性付清本金和诉讼费用,放弃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可见,单纯以“校园贷”违法为理由拒还借贷,首先折射出大学生群体法律意识的薄弱,特别是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

不过,从个案的情况来看,400多名大学生拒还借贷,更多具有主观故意的成分。这些学生被诉还贷,前提是他们没有履行借贷合同,如约偿还借款及利息,不管这些针对学生的“校园贷”是何性质,学生的行为本身就是失信表现,而且这些学生几乎都已经毕业离校,客观上给联系追偿带来了困难,具备逃废借贷更充分的便利,或许这更能解释在法院发出传票、提出调解,无人参加协商和集体消极应诉的原因。倘若如此,这些大学生诚信道德的缺血,毫无疑问更可怕。

教育归根到底是教化育人,立德为先,人才次之。拒还“校园贷”,信用缺血,接受大学教育的学生可能成为新鲜出炉的“老赖”,无疑更值得反思。一方面教育还应强化学生的法律和道德教育,提高学生普遍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培养学生守法立信的品质;另一方面更须加强社会诚信的约束,完善征信惩戒机制,覆盖到大学生群体,不让大学成为“信外之地”,矫正对大学生过度保护的偏差。

 
3上一篇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