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生态环境部通报,中央第一环保督察组进驻河南省开展督察“回头看”时,收到群众投诉称,一家本应停产两年多的煤矿企业仍在违法排污。2016年以来,该企业先后被当地环保部门下达整改督办通知、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等文书33份,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6次,罚款30余万元,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人。但因有基层领导干部“站台”等原因,始终未曾整改。(6月18日《北京青年报》)
按说,有“史上最严”之称的新环境保护法不仅强调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更是细化了诸多污染环境、监管不力的法律责任。如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环境保护法不仅规定了对污染者“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的惩处措施,还要求对符合情形的环保失职、渎职者给予行政处分,主要责任人应引咎辞职,给地方政府主要责任人念起了“紧箍咒”。
但回到报道中这起事件来看,可以说相关法律规定几乎被当地有关架空。如33份罚单看似不少,但主要以督办通知、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为主。对环境违法行为仅处罚6次,罚款30余万元,移送行政拘留3人。也就是说,看似当地有关部门在整治污染方面下劲不小,实则却难逃敷衍塞责的嫌疑。
尤其是,该污染企业作为国有企业,其理当主动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成为环保表率,但却肆意违法,置33张罚单于不顾。加之在中央环保督察现场仍有基层领导干部为企业“站台”。由此可见,当地相关部门不仅仅是敷衍塞责,流于形式,更可能是故意对违法排污视而不见,包庇纵容。那么,除应追究涉事企业法律责任外,还有必要追究当地监管部门及该国企负责人的失职渎职的党政纪责任。
只有让污染企业承担比排污带来的潜在收益更多、更重的法律责任,并且让失职渎职的监管部门一并担责,方能强力纠偏环境保护应让位于经济发展,甚至为了发展经济不惜污染环境,先污染后治理或者只污染不治理的扭曲政绩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