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晚班前喝了三瓶啤酒,最后被开除。叶平(化名)把单位告上法院,要求单位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万余元。近日,该案件在宁波镇海法院公开庭审。最后法院对于叶平主张的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5月15日《宁波晚报》)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叶平认为“上班前喝酒”并非“工作时喝酒”,自己没有违反规定。被告公司则认为,叶平临近上班前大量饮酒,酒后不能控制情绪,出言不逊,上班时与同事打架,发生打架后由派出所调解时又态度恶劣、拒不接受调解,经公司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同意后,决定解除与叶平的劳动合同。
一、二审法院都不支持叶平的赔偿要求,很显然,叶平所谓的“上班前喝酒”并非“工作时喝酒”,是一种诡辩;要求单位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更是对法律的曲解。
公司《员工守则》有“在公司工作时间进行喝酒等有害风纪行为者,给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规定,但禁止在工作时间喝酒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喝酒导致神智不清、不理智、冲动等行为,而影响正常的工作。因此,无论是工前还是工间喝酒,只要是有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喝酒行为,都应该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约,理所当然在禁止之列。
人在大量饮酒后,会出现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视觉模糊,精神亢奋,失去自控能力,很容易发生过激的言行,甚至会发生闹事等失控行为……叶平酒后上班“闹事”就是一种典型的酒后失去自控能力的过激行为,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守则》,因此,叶平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点都不冤。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制定《员工守则》等规章制度,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是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发展的可靠保证。作为公司的员工,与其事后反复纠缠于工前喝酒有没有违反规章制度,还不如时时以集体利益为重,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人”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