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喝酒未开车,但把汽车交给一块儿喝酒的朋友驾驶,结果两人一并被追究刑事责任。日前,江苏省南通市首例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邵刚、徐晓(均为化名)被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21日《检察日报》)
发生在江苏南通市的这起案例,超出了很多人的想象,因为在该起案件中,一名被告人确实涉嫌醉酒驾驶,所以被当地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但另外一名当事人,只是作为车主,共同乘车,结果也被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提起公诉,等待他的,也将是法院的刑事处罚。
不但当事人自己,就是多数网友也同样想不通,为什么这名被告“只喝酒没开车”,却也被以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而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这背后,当然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况并不少见,以饮酒导致的危险驾驶罪为例,就有以下集中情况。
其一,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其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其三,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在本案例中,只喝酒没开车的被告,其行为正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而他之所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因为他自己喝酒,而是因为他没有阻止身边喝酒的人驾驶自己的车辆,而是默许或纵容了对方酒后驾车的行为。
法律之所以有如此规定,最为根本的目的,就是引导和督促每个人,不但自己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同时也要尽到劝导和阻止自己身边的人,尤其是同桌共饮者、同车共乘者酒后不开车的责任。否则,不但对方可能会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自己同样也会被以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南通市这一案例所带来的警示作用,值得我们所有人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