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南宁市高新区某小区的一位业主,认为电梯内的广告太裸露,对孩子影响不好,就把广告给撕了,被物业制止后双方起了纠纷。(1月7日《南国早报》)
小区电梯作为一个公共空间,可以通过租赁广告位的方式来进行利益变现,电梯广告没有原罪,却不能背离公序良俗“野蛮生长”。
这是一种尴尬的现实,这也是一种纠结的处境。在人口流动迅速的当下,同一个小区的业主在受教育水平、生活经历、兴趣性格、审美偏好上具有很强的异质性;对同一个广告,不同的业主具有不同的价值认知。小区作为一个生活空间,居民不仅有许多中年人和青年人,也有不少老人和未成年人;缺乏“异质思维”的电梯广告,很容易引发业主的抵触与不认同。
在理想的图景里,广告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目光,更重要的是触动他们的心灵、情感和欲望。广告不能停留在“信使”和“广而告之”,而是要努力做到说服和认同,通过诉诸文化资源、社会价值观和大众情感的角度,来吸引和赢得消费者。然而,在注意力经济时代,一些电梯广告为了博眼球、刺激消费者的肾上腺,有不少“少儿不宜”的内容,不仅让孩子们觉得好奇,让家长们觉得无奈,也降低了一个小区的文化品位与格调。
电梯广告不能沦为社会治理的边缘地带和空白地带,小区电梯广告的监管与审批需要更加严苛——小区作为居民的生活空间,电梯广告和居民朝夕相伴,会对居民形成普遍的、强烈的、持久的影响,一旦广告的内容背离了公序良俗,不可避免会对未成年人精神世界的发育和建设形成不良影响。
在公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当下,自弹自唱、孤芳自赏的电梯广告自然会遭遇业主们的批评质疑。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电梯作为小区的公共空间,电梯广告作为小区的公共事务,要充分尊重业主们的利益诉求、赢得他们的认同,而自说自话的电梯广告,是对业主权利与尊严一而再、再而三的漠视与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