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闭幕的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规定,行政决策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市政府应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可以根据应急需要“责令有关企业限产或者停产”。(12月1日《西安日报》)
公平而言,《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亮点很多,有很多规定和措施还是很人性化的。
但是,其中一个规定,笔者还是如鲠在喉的。这个规定就是:在重度污染的时候,政府可以依据应急需要,责令有关企业限产或者停产。表面上看,这个规定是不错的。大气污染严重了,限制这些企业的产量,责令这些企业停产,能够缓解大气污染程度,让污染大气“慢慢变好”。这样的举措,对于大气污染程度缓解有着不错作用。
这也让我们看到的是,政府对于污染企业的宽容。虽然,在大气污染严重的时候,这些企业减少了产量,或者是停产了。不过等到大气污染减轻的时候,这些企业就会继续生产。甚至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污染企业会想尽一切办法,将“限产关停”期间损失弥补回来。他们会将生产设备马力开到最大,他们会组织工人加班加点,彻夜不停生产。如此一来,“限产停产”期间减少的污染排放,不仅一点没有减少,反而可能加剧。只不过是把污染“换了一个时间”。只不过是重度污染的时候不排放了,污染缓解之后就继续污染了。这显然有违污染治理本意。
西安市的条例,还给污染企业留了“后门”。
每年秋冬季节都是大气污染最严重时,“让污染企业关几天”已经成为各地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这是作为的不积极,治理大气污染,应该让污染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达标排放,达标排放了,就无所谓污染了。这是污染治理的底线。
不能等到大气重度污染了,才让“污染企业停几天”。大气污染减轻了,污染企业就可以继续污染了?这是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