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名字我做主”并非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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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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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名字我做主”并非随心所欲

 

▋苑广阔

日前,最高法发布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据悉,此前该案系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11月27日《华商报》)

事情的来龙去脉很简单,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取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去当地派出所落户口的时候遭到了拒绝,这位父亲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姓名权”,最后因法律适用问题,当地法院裁定终止审理。随后,这一争议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是也就有了上面我们所看到的结果。

这一案例显然具有极强的导向意义,意味着今后再有人给自己改,或者是给孩子随意取这种任性的名字,都将被依法拒绝。

当事人吕某一方的观点是,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而最高法给出的意见解释则是,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民法通则、婚姻法相关规定中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简言之,这样的取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范畴。从文化传统的角度来看,中华民族的姓氏文化源远流长,很多姓氏背后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与丰富的文化内涵,是我们所拥有的一笔宝贵的文化财富,而如果有人抛弃父姓和母姓,给孩子随意取名,显然是人为割裂了这种附着于姓氏上的文化传统,破坏了其文化基因。

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孩子的姓随父或随母,有体现血缘关系,延续家族血脉的意义在里面。更何况,这其中还关系到一个家族成员之间关系的亲密、感情的亲疏等等。姓名取得过于任性,就对姓名中所包含的家庭或家族的伦理观念带来了冲击,不利于自己融入大家庭或整个家族,于人于己,都不是一件好事情。而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一个人的姓既不随父,也不随母,也会容易造成他人的误解,除了给自己带来各种不必要的麻烦之外,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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