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日来,灞桥区的孟先生有点烦:坐出租车时不慎落下了装有驾照和几张银行卡的包,出租车司机多方寻找到他,但在归还物品时向他索要了200元。孟先生认为,司机主动归还乘客遗失物值得称赞,但要钱的行为实在不可取。(10月30日《华商报》)
对于的哥“拾金索酬”行为,部分市民认为“出租车是个特殊行业,拾到遗失物的性质不像大街上拾到遗失物,这涉及到职业道德素质。” 不可否认,无偿归还失物,符合拾金不昧的道德标准及文化精神,不会引起异议。但由于的哥主动索要因送还失物产生的误工费,被失主投诉,将一件本为暖色调的事情,演变成颇有争议的冷色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另外,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再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事件中,的哥在发现乘客遗落在车上的包后,主动寻找失主,几经周折,最后通过失主包内驾照信息才联系上失主,其间耽误了营运,并且为保住乘客失物还付出了50元的现金支出。的哥在归还乘客失物的这一过程中,是存在支出费用的。
谈报酬不伤感情,对于类似事件,一些城市已经做出了探索,如广州市公安局出台的拾遗管理规定中就曾向市民征求意见,其中有一条这样规定:有主失物,失主要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的10%金额予以奖励拾金不昧者。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对有偿拾物的肯定。
随着争议的深入,社会公众最纠结的可能还在于对“拾金索酬”与拾金不昧之间的矛盾。事实上,我们应该看到,在“悬赏寻物”被越来越多人所接受的前提下,有偿归还失物,不仅缩短了归还时间,为社会和个人节约了成本,更重要的是,激励了拾金不昧的善举。
因此,笔者以为,的哥“拾金索酬”的做法无可厚非。毕竟,他并没有藏匿或者推脱,而是主动把包先拿到手,再主动返还失主,不仅是拾金不昧行为,更有着一份职业责任在里面,其合理的索酬要求应当获得一定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