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周瑞平 记者 雷强 汪婷婷) 由二级大法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坚担任审判长审理的上诉人王春祥故意杀人一案,昨日下午公开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王春祥与被害人王某因业务竞争产生矛盾。2016年10月8日13时许,王春祥在一家医院门前,持刀朝王某腹部连捅数刀,王某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案发后,王春祥主动赔偿王某亲属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春祥无期徒刑;同案犯彭飞陪同王春祥寻找、确定被害人位置,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宣判后,王春祥不服,提出上诉,并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庭审中,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王春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彭飞与王春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彭飞系从犯。针对王春祥上诉称,医院对被害人王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也被判定急救行为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王春祥、彭飞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王春祥及其辩护人、彭飞辩护人分别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正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