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7月28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规定,凡陆地表面积水形成的比较宽广的水域,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湖泊都在保护范围之内。常年水面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湖泊,都应当纳入湖泊保护名录。列入名录的湖泊,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湖泊保护规划,规划内容包括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水资源配置目标、水质保护目标、岸线利用等等。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养殖、种植、城乡建设、房产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对湖泊进行勘界,划定湖泊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破坏保护标志,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水环境保护方面,条例规定,湖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关闭或者限期拆除。同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湖泊纳污能力。在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部门同意,由环保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批。人为造成湖泊淤积的,致淤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清淤;不清淤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责令限期清淤;逾期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相关部门确定部门组织清淤,费用由致淤单位和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