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谣言式营销”须“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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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谣言式营销”须“零容忍”

▋木须虫
发灾难财 王恒/漫画
 

24日下午,观众给《新闻夜航》的公众号发来一张图片。图片的拍摄地是中央红超市哈尔滨黑大店,图片中摆放着很多箱瓶装矿泉水,箱子上立着一个宣传牌,上面写着“防止地震断水”。对此,市民认为不好,对商家来说不厚道。超市的工作人员说,这么做不是为了找噱头,而是要做一个温馨提示。(7月25日《北京青年报》)

“防止地震断水”这并不是什么温馨提示,作为一则警示的提示信息,直接会影响到受众的安全心理,甚至可能造成社会恐慌。不论这个牌子作何用途,发布者必须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要看到,当地政府并未发布与预防地震灾害的任何信息,这则提示缺少准确可靠的信源,同时,即便是近期吉林松原发生了地震,当地存在地震的可能,一个商家非公共机构,没有权限发布有关涉及公共秩序的警示信息。

此外,“防止地震断水”宣传牌与超市瓶装矿泉水放在一起,指向的意味十分明显,地震了可能断水,断水了无水可喝,买点矿泉水备用,误导并利用消费者可能恐慌的心理达到刺激销售的目的。所以,“防止地震断水”有明显的广告属性,而且还是违法广告。《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等。所以如此营销,不单单只是不厚道,更是建立在损害公共利益基础上的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当然,“防止地震断水”传播受到公众理性的制约,信任的不多,因此产生的消费增长有限,产生的直接危害比较轻微,但是这种“谣言式营销”的示范作用,所带来的社会秩序、商业诚信、传媒环境的负面影响则是长期的,如自媒体上各种谣言炒作与营销、广告领域中屡见不鲜的虚假宣传,所呈现出来正是这种破窗效应。

对待诸如此类的“谣言式营销”须“零容忍”。诚信、守法是商业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对行为的要求远高于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与后果,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是唯一的评判标准。像“防止地震断水”,不能只流于商业道德的争议、行为本身的危害,公共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介入予以严处。执法的“零容忍”,法律才会是商业营销行为不敢轻易逾越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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