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食品检验所合同制员工周某(化名),通过了本单位事业编制考试的笔试、面试,却因体检时查出HIV抗体阳性而被“离岗休息”。合同到期后,单位拒绝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广州中院日前对此案进行终审宣判,认定某食品检验所要求HIV抗体阳性职工离岗休息的决定违法,认定其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6月22日《广州日报》)
官司尘埃落地了,用人单位败诉了。这也就意味着,这家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单位没有权力因为职工是艾滋病患者而不再续签合同。最终的结果是什么?答案是:这家单位必须要与艾滋病患者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给其安排一个岗位。
对于这起案件的判决,从法理的角度来说,一点问题都没有。接下来的问题是,能不能因为法律的判决收获皆大欢喜的结果?
很明显的是,这家单位不愿意使用艾滋病患者,迫于法律威严,迫于舆论压力,他们可能会安排这位艾滋病患者重新回到岗位上。而对于这位艾滋病患者来说,他似乎也成功了,有了法律的判决,他就可以光明正大地回到岗位上了。
可是,这未必就是最完美的结局。当单位已经不愿意使用艾滋病患者的时候,即使勉强安排了新的岗位,单位还会“像以往那样”使用他吗?由于有抵触情绪,由于有害怕因素,就可能将这位职工打入“冷宫”,表面上是安排了工作,实际上可能是单位里“最没事干的”岗位,对于未来成长,没有丝毫好处。
还不仅会是单位使用上的歧视。由于这场官司已经满城风雨,单位里的所有同事都知道了“他是一位艾滋病患者”的事实,今后还能“像以往那样”和平共处,无话不说吗?
“逼着单位使用艾滋病员工”,不是最完美的解答,因为强扭的瓜不会是甜的,而是苦涩的,让社会不再恐惧艾滋病才是解决问题的王道。要让单位主动使用,要让同事快乐地和艾滋病患者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