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元鹏
“有个男的,抱着小孩跳河了!” 6月2日傍晚,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报警电话突然繁忙起来,无数个热心市民,都在报同一个警情。原来是夫妻两人因感情破裂闹离婚,争夺儿子的抚养权。(据6月4日《春城晚报》)
在警察营救之下,孩子安全了,男子也安全了。事情的结局有惊无险,目前,经教育后,丈夫和妻子带着孩子“双双把家还”。可是,这样的处理结果也存在遗憾。警察不可能永远跟着这对夫妻,今后再次发生矛盾,如果还是“抱着孩子去跳河”呢?警察救得了一次,不能救得了一辈子。
类似新闻很多,无论是在媒体上,还是在日常中,都听说过这样的事件。“抱着孩子自杀”很显然是不明智的。极端的做法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让问题复杂化,甚至会是人生的悲剧。
“抱着孩子自杀”不仅是家务事,还是法律事。不过面对这种情况,市民总是“十分理解”,都是被生活逼的,都是被家庭烦的。对于警方来说,遇到这样的事情,能够做的,也只不过是积极救援,尽量确保父母和孩子的安全。最终的结果会是教育教育、劝说劝说,让他们抱着孩子回家。
问题是,“抱着孩子跳河”之类的事情,属于什么样的性质?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剥夺他人的生命。孩子不是父母的从属物品,他们是单独的生命个体,你有什么权力,在选择死亡时拿孩子出气?
对于“抱着孩子跳河”之类的事件,法律不能再袖手旁观了,靠营救更要靠打击,必须追究法律责任,有必要的时候还应该剥夺这类父母的监护权,以确保孩子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