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人肉搜索”相关案件中,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该如何定罪量刑?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据介绍,该司法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5月9日中国新闻网)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首先在网络监督、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比如,“表哥”杨达才的落马,便得益于“人肉搜索”提供了有力证据。然而,“人肉搜索”又在曝光个人信息、侵犯公民隐私等方面,扮演着极不光彩的角色。从2006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虐猫女”事件,到2008年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再到2009年“央视实习生”事件,“人肉搜索”已成为侵犯私权、甚至剥夺生命的一种“利器”。 对“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疑问、争议,从未消停过。
事实上,因“人肉搜索”承担法律责任,之前已有案例。2014年9月22日,广东汕尾陆丰市一服装店主蔡晓青,因怀疑顾客偷了一件衣服,将顾客视频截图发上微博求“人肉搜索”,2天后该顾客不堪压力跳河自杀。汕尾市中院对该起“人肉搜索”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原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可见,“人肉搜索”入刑,具有样本意义。首先,各地不妨借鉴江苏徐州的做法,将禁止“人肉搜索”,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就算“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监督,有利于反腐,但当它以“以恶制恶”的违法方式进行时,就必须“忍痛割爱”予以禁止。特别是,应加快建立完善统一的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法,明确规定“人肉搜索”违法,完善举报机制,实行群防群治,强化惩戒措施,提高非法获取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