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癞蛤蟆也犯法?”淳安农民陈某被警方抓获时,一脸懵圈。在他看来,这是“小事一桩”,警方未免有点小题大做了。森林警察刚去找他时,陈某还很镇定地对身边的人说:“没事,抓癞蛤蟆难道还犯法?”(2月20日《浙江日报》)
“逮癞蛤蟆也犯法?”这不仅是当事农民一脸懵圈,而且许多人更是不清楚。从这个意义上说,抓癞蛤蟆犯法是起到了一次普法效果,然而,却尽显尴尬。如果普法的脚步迈得快些,能够赶在农民抓癞蛤蟆之前,显然会更好。
癞蛤蟆学名为中华蟾蜍,为蟾蜍科蟾蜍属的两栖动物,是蝶类、蝗虫、蚱蜢、金龟子、蚊、蝇、白蚁等害虫的天敌,捕食量极大,是捕食害虫的能手和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在浙江省属于一般保护野生陆生动物。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毫无疑问,抓癞蛤蟆犯法,可农民懂得太迟了。
要知道,农民抓癞蛤蟆犯法的根本原因是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农民是“无主观违法”,如果知法违法,当然是咎由自取,可问题是人家事先根本就不知道,如果宣传工作做在前面做到家,或许就会使更多的人不会违法。这才是普法的真正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