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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欺诈要施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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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欺诈要施以重罚

▋江德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5日发布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十种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包括产品欺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食品宣传欺诈等。普通食品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等,构成食品宣传欺诈。(据2月17日《北京晨报》)

按照《意见稿》的规定,现在市场上宣传销售的食品里,有很多都触犯了相关规定,属于食品安全欺诈行为,需要予以纠正和处罚。

比如最典型的有机食品,均打着“纯绿色”“无污染”等口号,可事实上很多有机食品搞的都是假认证,生长模式依然在施用化肥、农药,生产基地也难保障没有污染,却因宣传方面得益,能够卖上高价,让消费者为之买单。还有部分普通食品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令消费者误以为可以替代药物,从而购买食用,不仅难以达到治疗效果,反而会耽误病情,危及到身体健康。

可见,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用各种花样,将原本普通无奇的食品,加以包装成具有特殊功能的食品,从而售卖更高的价格。如此就形成了不正当竞争,获得超额利润,对其他守法商家来讲,乃是很不公平的。

显然,为了维护食品安全环境,要对欺诈行为加以打击,采取罚款、信用惩戒、刑责等各种处罚措施。从《意见稿》的处罚标准来看,似乎有些轻微,没有达到重罚的力度。这种处罚标准,对于商家而言,与违规宣传的获益相比,无异于“挠痒痒”罢了,不仅难以遏制食品宣传欺诈行为,反而会形成纵容之势。

基于保障消费者利益、维护食品安全环境的立场考虑,对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就该处以重罚,让商家付出沉重的代价,方可以儆效尤,达到肃清乱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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