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保安遭割喉致死”案开庭
高管离职致公司首次公开募股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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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离职致公司首次公开募股失败
公司状告其擅自离职,要求转让股权返还分红
▋记者 王玮伟
 

公司总经理、多名副总经理相继离职,证监会认为该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存在不确定,最终该公司首次公开募股(IPO)未获得成功。为此,安徽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三联投资集团”)称该高管赵某擅自离职损害公司合法权益,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赵某转让千分之一股权,返还前期全部分红。

2月14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获悉,日前,此案已开庭庭审,法院将择日宣判。

起因:IPO未成功

公司与高管 “对簿公堂”

2015年12月23日,一份《关于不予核准安徽三联交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在中国证监会官网上进行了公示。公示中称:你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中有总经理及3名副总经理离职。公司管理层的重大变化,反映出你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存在不确定的实际问题,可能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三联交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联交通公司”)系三联投资集团的关联企业。此项决定一出,三联投资集团认为,被告赵某作为三联交通公司的副总经理,未按公司入离职管理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擅自离开公司,并导致三联交通公司上市未获成功。

为此,三联投资集团将赵某告上法庭,诉求法庭判令被告将所持的三联交通公司0.1%股权(4.05万股)以每股3.8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安徽三联投资集团;被告将因涉案股权所得分红12万余元全部返还原告。

争议:公司称员工擅自离职

员工却说公司“过河拆桥”

三联投资集团成立于1992年,三联交通公司系三联投资集团关联企业。1998年,赵某入职安徽三联事故预防研究所,后分别与多家三联投资集团关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称,赵某选择在三联交通公司申办上市的关键时间节点,向三联交通股份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在未经三联交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公司,导致公司IPO被否。

对此,被告赵某表示,自己在这家公司工作近20年,辞职前担任三联交通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国家车辆驾驶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筹建工作。“因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想让我享受公司的上市成果,安排我去其他公司任职。若不是心灰意冷,绝不会想到辞职,所有辞职手续都是按照程序办理,并且已经过公司同意,并非如原告所说。”

焦点:劳动合同是否期满、

股权权属成辩论焦点

本案中,赵某签署的《劳动合同书》是否期满、股权权属,以及是否协商同意离职成辩论焦点。

原告称,2011年,被告与三联交通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双方采用固定期限合同,共五年。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曾约定,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劳动合同期未满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受让人在任职期间被三联集团相关公司辞退、除名、开除等而离开三联集团相关公司,承诺按照股权转让时的价格(3.8元每股),按三联交通公司指定,转让给第三人持有。

不过,赵某表示,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的劳动合同,已期满,自己继续持股,后续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续签。且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股权转让后,受让人与三联集团相关公司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期未满与公司协商同意离职,可继续持股或经公司同意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因此,赵某称股权不存在权属争议,原告要求返还分红款更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记者了解到,此案已于合肥高新法院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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