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有的隐私信息,包括开房记录、名下资产、乘坐航班……只要有人付钱,就可以轻易被查到。四大银行存款记录,手机实时定位,手机通话记录,也都能查到。近日,记者在网上只花费700元就买到了同事的上述信息。(《南方都市报》12月12日)
尽管时下各种个人隐私信息泄露以及“个人信息买卖”现象,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但上述记者调查披露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无疑仍不能不让人触目惊心、深感恐惧。如果任由“花700元就能买到所有隐私信息”现象蔓延,将会导致一种怎样人人自危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显然“怎么估计也并不过分”。如何才能有效避免这一切,从法治角度来看,治本之计无疑还在于能否进一步织密织牢相关法网,以便更严密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更严厉地惩戒各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而在这方面,我们目前显然还存在许多明显不足。
比如,到目前为止我们仍没有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这导致与个人信息保护密切相关的许多概念、权责界限,仍缺乏明确清晰的法律界定。而另一方面,现行法律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样也存在许多明显不足,难以充分有效地遏制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如《刑法》虽制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又以“情节严重”为入罪条件,而究竟什么是“情节严重”,也缺乏明确的细化司法解释;同时,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也显得并不十分到位“给力”。再如,现行相关法律虽明确“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如果那些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守土有责”机构部门,如电信、银行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因为监管不力、疏于管理,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被“内鬼”窃取,或被黑客侵盗,是否也应当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目前也缺乏进一步的明确法律规定。因此,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需要各部门切实负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