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4年“拉锯战”后,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终于有了结果。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系列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12月8日中国新闻网)
最高法作出的判决属于终审判决,这意味着国内的乔丹体育公司,今后将不能再在自己生产的体育类用品上继续使用“乔丹”商标,也意味着一个16年的著名品牌走向了自己的终点;一场持续4年的商标权官司画上了句号。对于那些经常购买、使用甚至是已经成为乔丹体育用品“粉丝”的国内消费者来说,最高法的判决难免会带来一种遗憾和失落,但是对于大多数理性的国内公众来说,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却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其实在2012年美国著名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以国内的乔丹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提出维权诉求的时候,国内绝大多数的网友公众,就旗帜鲜明地选择站到了美国乔丹一边,而不是选择站在国内的乔丹这边。这倒不是因为国内的网友崇洋媚外,或者是因为崇拜作为世界篮球明星的乔丹就无条件地支持他,而是网友们有自己的是非判断,从情感和情理上,都认为国内的乔丹公司侵犯了美国运动员乔丹的利益。
尤其是随着一审、二审判决的作出,在国内网友公众当中引发了极大的争议。这其实是一种十分难能可贵的意识与精神,因为国内网友没有因为侵权者是自己国家的公司,就一味地从情感上进行袒护,而这背后体现出的,恰恰是国内公众法律意识、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从某种角度来说,这是远远比某个官司的输赢、某个商标的得失更有价值和意义的事情。所以说,“乔丹之争”在法律层面的尘埃落定,我们失去的只是一个商标,但是我们获得的,却是知识产权意识。
反过来说,如果美国的乔丹最终输了官司,涉嫌侵权者继续自己的侵权行为,那么不管是对国内公众,还是对于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事业,都是弊远远大于利的。如此一来,即便我们为国内企业留下了一个著名商标,但失去的东西,又岂止是一个商标所能够换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