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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印寻童广告”莫流于道德争议
城管“抡锤执法” 何止是不文明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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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印寻童广告”莫流于道德争议

▋木须虫
爱的呼唤 王恒/图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不少细心的市民发现,青岛市区部分便利店出现一款印有失踪儿童头像的矿泉水,瓶体上印着失踪儿童头像及其基本信息,厂家承诺对帮助孩子还家者重奖10万元。对此,有人认为这是企业的创新义举,也有人质疑企业是借机牟利。是耶?非耶?(11月15日《法制日报》)

把失踪儿童头像印在矿泉水瓶上,利用产品的流通渠道,发布寻童广告,寻求线索,客观来说又多一条寻童的信息渠道,并且也是广告推送效率较高、覆盖面较广的方式之一,与互联网和传统的信息推送构成了互补。产品与公益的结合,具有很强的启示意义。

尽管目前的尝试还未见成效,既因为失踪儿童寻找形同大海捞针,成功的几率很低,也因为“瓶印寻童广告”的产品市场投放的区域还很小,如果假以时日,有更多的商家加入,覆盖到更广的层面,或许能够编织起一张“宝贝回家”的信息网络。同时,这样的广告对家长也是一个提醒,提醒家长不要让孩子随意乱跑,时时刻刻盯紧自己的孩子,发挥警示作用。

当然,商业与公益的结合,不免让人联想到商业的功利,甚至怀疑企业借机牟利。然而,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公益是对公民与社会组织的倡导性义务,既非法定的责任,也非道德义务。具体到“瓶印寻童广告”,应是商业与公益的平等合作,并非谁是谁的附庸。矿泉水企业愿意向公益组织提供产品的流通渠道和产品包装作为广告载体,其实是一种资源,基于公益慈善自愿的原则,不能因为出于公益的目的,就需要企业免费提供。

换言之,商业与公益的结合,同样需要相互尊重的基本前提,企业与公益合作不能损害企业的利益,否则,即是杀鸡取卵。

“瓶印寻童广告”莫流于道德争议。成熟的社会更需要理性的法治思维、合作互惠的理念,慎拿社会高线的道德尺度予以评判。对待发展中的社会公益慈善更应如此,只有社会公益合作符合法律法规,遵循了契约精神,任何形式与行为理应是合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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