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瑞明
10月1日,陈先生和朋友一行8人来到南通如皋一家名为“食在皋”的餐厅。结果就餐后结账,4杯白开水收了40元。对此,当地物价部门人士称,餐饮收费由市场自行调节,但须明码标价或提前告知消费者,否则即涉嫌价格欺诈。当地消协已关注此事。(10月8日《现代快报》)
且不说10元一杯的白开水是否明码标价,假使10元一杯的白开水是明码标价,难道就算是合法?
一杯白开水的成本至多也不会超过一角钱,在不少餐馆和咖啡厅都是免费提供,有谁会想到喝一杯白开水还要收取如此高价。固然,餐馆收费由市场自行调节,但是明码标价也应有个度,不能随心所欲,价格与价值要大体相符,在此问题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价格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明码标价是有前提,受到相应的约束。
现实中,以明码标价侵犯消费者利益的现象有不少,或明或暗都打着明码标价的幌子,有的在字眼上做文章,将“只”当“斤”,如“天价虾”,有的将人工饲养当野生卖,如“天价鳇鱼”事件等等,似乎有了明码标价就可以乱喊乱叫价,不合理不合规成了合规,而监督部门也视明码标价的“天价”为正常,在此明码标价极易成为欺诈的绿色通道。
诚然,明码标价是抵制欺诈行为的通常做法,你标出的价格高,消费者可以另选它处,让高价和“天价”没有市场,但是如果消费者没有刻意地关注标价,先吃完后结账,岂不是让欺诈行为得逞?尤其是按照习惯思维白开水属于免费范围,很容易让人忽视,岂不是被明码标价所宰。退一步说即使是“天价白开水”被人所识破进行抵制,此价格也是影响价格秩序的行为,与市场调节不相容,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不能容忍,应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