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民信息不能止于揪出“内鬼”
微声音
非常道
下一篇4 2016年9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保护公民信息不能止于揪出“内鬼”

▋ 和法堡
内鬼 王恒/漫画
 

想要他人的贷款记录、快递地址、手机实时定位等个人信息,只要在QQ群里提出需求,就会有人回应。买家通过微信转账交易后就能拿到这些准确、私密的个人信息。今年5月,山东菏泽警方侦破一起定制型贩卖个人信息案,抓获嫌疑人29名,其中包括银行员工2人、快递公司员工1人、电信公司员工1人,查明涉案资金500余万元,查明交易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00余万条。(9月26日《京华时报》)

现实中,一些骗子对公民个人信息了如指掌,自然与某些行业“内鬼”的存在密切相关。而公民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不但助长了电信诈骗犯罪,起到为虎作伥的作用,而且公民的安全也会受到极大威胁。无疑,不断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一次次触痛了公众的神经。

不难想象,QQ群里交易个人信息之所以“有求必应”,其背后是一条由行业“内鬼”、中间商、非法使用者等形成的黑色产业链条——卖信息是为了牟利,买信息也是为了牟利,正应了那句“有利益的地方就有杀戮”的俗语。同时,贩卖个人信息的乱象,至少还戳穿了这样一个“脓包”:在某些行业的内部,自上而下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及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结果是金玉其表,败絮其中。

诚然,确保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在严厉打击明目张胆的不法分子的同时,更要揪出那些隐藏很深的行业“内鬼”。然而多少有些遗憾的是,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目前我国的法律尚未健全,比如,我国只有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事制裁范畴,且该法针对性不强,相关条款较为粗疏,以至于泄露和买卖公民信息的违法成本过低,不可能有杀鸡儆猴之效。

一言以蔽之,打击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最大限度地确保公民的利益不受损害,既要想方设法揪出“里应外合”胡作非为的不法分子,斩断各个利益环节,又要与时俱进地加强立法,最好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用法律的利剑严惩犯罪分子。唯有这样,公民的个人信息才有可能得以安放。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