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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门票搞“商业欺生” 无异于自毁前程

□ 玫昆仑
 

报载,8月31日晚,作为日照重点旅游演出项目的“日出东方”海之秀首次公演,不少市民和游客前去观看。据了解,本地市民购买演出门票半价,且今年在半价基础上买一赠一,折算下来,一张票最低仅花40元,而外地散客需原价购买,一张票最低需花160元,这让一些外地游客大呼“不公平”。(9月4日《齐鲁晚报》)

出售旅游门票按照本地人与外地人不同对待,同样的门票,外地人要出本地人4倍的钱,是典型的“商业欺生”行为,经不起法理的推敲。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尊严与权利上一律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而今,旅游门票搞“商业欺生”,就是歧视外地人,与《宪法》规定不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而今,旅游门票搞“商业欺生”,是随便设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让外地人难以享受公平交易,违背了社会公德,还伤害了外地人的人格尊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符。

旅游门票搞“商业欺生”,没有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与《旅游法》规定不符。特别是该门票出台没有执行当地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也违反了《旅游法》。如果该旅游项目对本地人出售门票有规定的话,那么向外地人出售高达本地人4倍的门票,属于乱涨价行为,理应查处。

事实上,旅游门票搞“商业欺生”,就是搞景区“双轨制收费”,并非个案,孰不知此举无异于自毁前程。因为为讨好本地人而得罪外地人,外地游客虽只消费一次,但他们是传播者,把这种“商业欺生”行为广而告之,一传十、十传百,还有外地游客来光顾吗?对此,除了加强法制教育以外,关键是要加大查处力度,让搞“商业欺生”者付出代价,才能长记性,避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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