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发布公告,决定自8月2日起,撤销“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要求党员当面拒收礼金,否则按照最新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违纪处理。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曾有17个省份设立过廉政账户,目前至少已经有6个省份撤销。(8月7日《新京报》)
廉政账户应该撤销,但不应否认它曾经发挥的作用。因为廉政账户出现之初,相关法规不够健全,反腐手段相对缺乏,反腐形势较为严峻。加上社会上人情思想浓厚,领导干部存在“不得不收受贿赂”等现象,甚至有领导干部因受到威逼而受贿。当初建立廉政账户,为领导干部保持廉洁提供了特殊通道,更可减轻反腐压力,为渐进式反腐创造条件。
然而,随着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廉政账户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比如,有些腐败分子依情势决定是否上缴受贿款,且不少腐败分子也确实上缴过部分受贿款,并将之当成应减轻罪责的理由,廉政账户成了可以利用的工具。再如,上缴的钱以匿名为主,又不能查实来源和公开信息,本身就不够透明,存在腐败风险。此外,胆大妄为者反倒不愿上缴受贿款,廉政账户给人留下“老实人吃亏”的印象。
此做法更大的争议在于,行贿也属于违法行为,领导干部理应与行贿行为作直面斗争,不应为这种行为留下回旋的余地。因此,无论是碍于面子还是迫于无奈收受的钱物,即使最终上缴廉政账户,也是对行贿行为的纵容,与法治精神相违背。
廉政账户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时期,起到了独特的作用,但经过近几年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廉政法规日益完善,反腐手段日益丰富,这一特殊做法已无存在的必要,有更严厉更管用的办法可使用。可以说,撤销廉政账户既顺应了反腐形势,又体现出反腐自信,更是反腐法制化、制度化的象征。
但也要看到,廉政账户撤销后,受贿者主动坦白的渠道不应堵塞,不仅如此,更应鼓励受贿者敢于主动纠错,通过上缴受贿款来争取减轻处罚。但类似的“主动上缴”应与廉政账户的做法有本质区别,主动上缴应纳入法治视野,作为侦办腐败案件的线索,不能再像廉政账户那样有所掩盖和保护,更不能只要受贿款上缴,就不予核查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