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 非法进入领海可判刑
翟岩民涉颠覆国家政权 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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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岩民涉颠覆国家政权 获刑3年
当庭承认检方指控,不上诉
 

8月2日11时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翟岩民颠覆国家政权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翟岩民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翟岩民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翟岩民长期受反华势力渗透影响,在颠覆国家政权故意的支配下,与胡石根、周世锋、李和平等人密谋策划,组织指挥一些访民,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攻击国家法律制度、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视政府等方式,实施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犯罪主观故意及相互勾连、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炒作黑龙江建三江事件、苏州范某故意伤害案件、黑龙江庆安事件、山东潍坊徐某贪污案件等一系列热点案事件,混淆视听,攻击政府,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抗国家政权机关等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

由此,翟岩民被指控的多项犯罪事实清晰呈现于法庭之上——

2014年3月,翟岩民作为现场协调人组织他人先后在黑龙江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拘留所门前集会示威、举牌滋事、呼喊口号、静坐守夜,无理要求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在事后造谣诽谤,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

2015年2月至4月,翟岩民指使刘星(另案处理)纠集他人到苏州非法聚集炒作一起因拆迁导致两人死亡的故意伤害案件。刘星等人先后在上述人民法院门前冲闯警戒线,拉横幅滋事。翟岩民多次在互联网上歪曲事实、恶意炒作,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政府的仇视。

2015年5月,黑龙江庆安事件发生后,翟岩民在胡石根授意下,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并组织刘星等人分多个批次前往庆安,在火车站广场、县政府门前非法聚集举字幅、散发传单,攻击政府,混淆视听,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抗国家政权机关。

2015年6月,翟岩民指使刘星组织人员到山东省潍坊市非法聚集,炒作一起贪污案件。刘星等人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以举标语、打横幅等方式聚众滋事,诋毁、攻击国家司法制度。

被告人接受检察机关所有指控

翟岩民在最后陈述时说,今天的审判让我感到法庭是公正的,整个审判过程保证了我的权利。庭审之前,两名辩护人与我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庭审过程中为我发表了非常专业的辩护意见。我接受检察机关对我的所有指控。在政府的帮助教育下,我已经认识到我所犯的颠覆国家政权罪性质的严重性,我认罪并且真诚悔罪,我深感对不起国家,更对不起家人,追悔莫及。如果时光能够倒流,让我重新选择的话,我绝对不会与那些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为伍。希望法庭能给我一次改正错误重新做人的机会,我愿意现身说法,以我的深刻教训警醒世人擦亮眼睛,看清境外敌对势力和国内一些别有用心人员的丑恶嘴脸,不要被他们标榜的所谓“民主”“人权”“公益”等蒙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我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回报社会,认真改造,在有生之年多为国家、为家庭做有益的事。

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岩民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翟岩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属实,有立功表现;归案后及庭审期间,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翟岩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经查属实、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据此,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据新华社、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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