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 非法进入我国领海是否要受刑法制裁?非法捕捞水产品如何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公众关心的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管辖海域不止于领海 犯罪行为将受刑法制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领海之外,还赋予沿海国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享有一定的主权权利与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国内立法同样也有相应规定,司法解释据此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海上司法管辖权,对于依法处理海上违法犯罪的具体执法,维护海洋生物资源与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解释规定,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海事法院近年来审理了多起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海事案件,人民法院对钓鱼岛、黄岩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司法管辖从未间断。
非法进入领海可判刑 非法捕捞定罪标准提高
据了解,司法解释支持行政机关对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船只与人员,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对经驱赶拒不离开、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在我国管辖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我国刑法有关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经驱赶拒不离开的;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同时,司法解释提高了涉海非法捕捞的定罪标准,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等情形的,认定为刑法中的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刑法中非法采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
“对于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我国此前作出的规定主要针对发生在陆地或内陆河流、湖泊的犯罪行为。”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说,“针对偷越陆地国(边)境行为作出的规定,难以适用于从海上出入我国的行为。海上与河流湖泊捕捞也不一样,所以需要适当提高涉海非法捕捞的定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