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8月2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旅游局原局长胡学凡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胡学凡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并对胡学凡违法所得共计折合人民币4602510.1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现金、购物卡、金条一样不落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4年,胡学凡利用其担任中共黄山市徽州区委书记、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安徽省旅游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金鼎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20家单位或个人在旅游专项资金拨付、旅游景区评级、工作调动和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上述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或明知并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姚某、丁某、孙某等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金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02510.14元。
胡学凡利用其担任中共黄山市委副书记、安徽省旅游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金鼎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法定代表人丁劲松请托,为该公司在黄山旅游投资项目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等。
2003年至2013年7月,胡学凡本人或通过其子胡兴先后在太平湖某酒店等地收受丁劲松给予的308609元、美元2000元、价值3.6万元购物卡、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价值97.15万元房产一套;代为支付的装修及家电家具费用139920.62元、位于黄山市世纪花园西苑16幢302室价值28374元的房屋两间(10.92平方米)、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共计折合人民币1520956.62元。
最大一笔索取205万元
根据胡学凡的判决书显示,胡学凡在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还主动开口索要财物。其中,索取财物最大的一笔高达205万元。2009年6月至2014年3月,胡学凡利用其担任安徽省旅游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某丝绸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的请托,为姚或其公司在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评选、旅游专项资金拨付、旅游景区评级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2010年至2014年2月,胡学凡本人或通过其子胡兴先后在其安徽省旅游局办公室、上海胡兴住所等地收受姚某给予的23万元,向姚某索取205万元,共计228万元。其中,2009年6月胡学凡调任安徽省旅游局局长后,该局租赁姚某位于合肥市宁国路太宁花园小区紫薇苑7栋107室住房供胡学凡居住。
最终认定受贿数额为460万余元
据了解,公诉机关在指控胡学凡受贿事实时,共列出22起受贿指控。法院最终认定胡学凡受贿数额为460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胡学凡受贿4602510.1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余指控的357569.88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胡学凡多次向姚某、代某索贿共计215万元,对其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胡学凡在被羁押期间配合公安机关侦办其他案件,依法虽不构成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胡学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