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日前就新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对游客不文明行为、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规定。根据条例,游客如果被旅行社强迫购物,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8月2日《北京青年报》)
纵观这个新条例,的确不乏新颖之处。尤其是游客如果被旅行社强迫购物,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的新规定,可谓切中了时弊,既回应了社会关切,更契合游客期待,有关部门为游客着想和为规范旅游市场主动作为,革故鼎新,应该得到充分肯定。但许多事情说来容易做来难。具体到游客如果被旅行社强迫购物30日内可退货,道理恐怕也是如此。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和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作支撑,结果就可能徒具其观,只是看上去很美。
新条例虽然明确,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由旅游者签字确认。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看似都有的放矢,“退货”就在眼前。但诚如业内所言,该规定充分保障游客权益的同时,也面临取证难的问题。既然面临取证难,那么即使被强迫购物了,也可能因为缺乏证据而为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所不屑一“退”。此其一。其二,即便解决了取证难题,是否就能皆大欢喜而非只是看上去很美?我看也不一定。道理在于,一者,购物并非旅行社的“主业”,商家好不容易做了点“买卖”,把一些东西销售了出去,无论是谁,不是说退就肯给退的。即便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出面说其“强迫”了游客该退,可纠纷难免,我看也够呛。二者,这里规定的是“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这样的“有权”虽然过去没有,是个进步,但同“旅行社必须为游客办理退货”相比,效力就十分有限了。况且,权利如何行使等,也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流程”。这些,都是很容易导致新条例实施起来只是看上去很美的因素。
有网友认为,不管强迫不强迫,直接规定游程结束30天内无理由退货,以倒逼旅行社为减少麻烦而不敢带着游客去购物,岂不更好?这也许不无道理,但也是种看上去很美。我们需要做的是,在肯定上述新条例的同时,应正视其潜在的问题和不足,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该补充的补充,该改进的改进,该加强的加强,该完善的完善,尽可能让这个新条例不仅看上去很美,而且做起来也很美。这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