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薛莲 记者 祝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实施,明确规定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主管部门许可,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合肥市运管处昨日明确表态:目前,接入网络约车平台从事营运的均为未取得经营资质的私家车,仍属非法客运,依法应予查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网约车的合法地位获得认可。不过有专家认为,《办法》的部分内容遭到不少人的误读,甚至被曲解为“私家车可以做专车”。
事实上,《办法》传递了一个非常明确的态度:私家车仍被禁止做专车;未更改车辆使用性质、违规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私家车主将面临1万至3万元的重罚。吊诡的是,这一含义遭到了有意无意的严重误读。
所谓“私家车”,指的是不从事客运等营运服务的私人车辆,其行驶本的“车辆使用性质”一栏填写的是“非营运”。按照《办法》,只有在满足了一定条件,特别是将车辆转换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营运性质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也就是说,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性质,是私家车从事网约车的前提。据了解,这一变更除了要求更换行驶本外,私家车主还要购买更加昂贵的营运车辆保险,养车、开车成本将大幅增长。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私家车主忍受高额成本,完成了车辆性质的转变,还会面临各地方政策的天花板,“钱”景并不乐观。
合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合肥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合肥市运管处希望目前从事营运的私家车主,认真学习国家两个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网约车经营存在的机遇和风险,慎重决定自已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