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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担责” 具有样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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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担责” 具有样本意义

□张西流
 

三位朋友一起吃饭,酒桌上三人共喝了2斤多白酒,不料在两位朋友陆续离开后,酒醉不醒的梁先生意外离世。7月1日上午,他的家人将两位朋友及酒楼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7月3日《西安晚报》)

可以预料,如果本案死者家属的权利得到法院支持,争议会比较大;特别是,要求陪酒者及酒店共同承担经济赔偿,社会反响也会很强烈。首先,愉快的朋友酒局和不情愿的死亡结果,让各方均难以接受,要求作为同桌者来赔偿,更难以让各方接受。其次,本案中法律的实施,显然与强大的传统思想、坊间处理方式是对立的,正确处理必须跨越传统观念的束缚。

可见,为了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当地法院及时进行调解,并取得一致意见,是维护死者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唯一出路。勿庸讳言,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成年公民饮酒,也不禁止多人共饮。至于共同饮酒是否构成侵权,要看饮酒的具体情节和酒后产生的后果。如果是非强制、礼节性劝饮,被敬酒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既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为传统和风俗民情所接受,一般不宜界定为侵权行为。但以下几种情形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酒友应该担责。

一是劝未成年人饮酒;二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剌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三是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四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及时将其送至医院救治或安全送回家中;五是酒后驾车未劝阻,等等。

就本案而言,死者过量饮酒导致死亡,其本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醉酒的危险性,却没有控制风险,存在重大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参与饮酒的酒友当晚没有及时有效阻止死者过量饮酒,且在其醉酒后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也存在不妥之处,承担次要责任。中国的酒文化历史悠久,但从法律视角来看,任何人,只要实施了过错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那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这个案件社会意义深远,给平时喜好饮酒的人敲响了警钟——饮酒有风险,酒友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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