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灵璧八旬老人告赢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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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的火患整顿文件成拆迁依据?
灵璧八旬老人告赢县政府

□ 实习生 汪婷婷 记者 雷强
 

2009年由省政府发出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督办整改全省50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竟成了2015年灵璧县凤仪市场关闭拆迁的“重要依据”。对此,灵璧县八旬老人汤尊将县政府告上法庭,认为政府行为违法。日前,该案经省高院终审确认,灵璧县政府依据省政府几年前发出的火患整顿通知而关闭凤仪市场的行为违法。

关闭市场用6年前文件,惹争议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了解到,年届八旬的汤尊是灵璧县向阳乡汤圩村村民。上世纪80年代,汤尊携子女进城经商,买下了位于灵璧西关内庵棚一处和位于凤仪市场二楼房屋一处做生意。

2015年6月3日,灵璧县政府作出灵政发(2015)10号《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凤仪市场的通告》。载明“鉴于凤仪市场年代久远,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决定2015年6月12日关闭凤仪市场。”同时告知凤仪市场各业主,自该通告发布之日起到拆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办理相关搬迁安置手续,有序搬迁到凤仪市场。

据汤尊介绍,火灾隐患的问题,早在几年前就听说过。2009年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明电(2009)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督办整改全省50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其中,灵璧凤仪市场属于该50处重大火灾隐患之一。现在还以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为由来关闭市场和拆迁,县政府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超越职权,程序违法。遂将县政府告上法庭。

八旬翁告政府,一审败得彻底

接到汤尊的诉状后,宿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省政府发出的皖政明电(2009)3号《通知》已认定凤仪市场存在市场内用火用电管理混乱、占道经营现象严重、疏救通道数量不足等重大火灾隐患。且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灵璧县政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关闭凤仪市场的决定,并已告知凤仪市场各业主有权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办理相关搬迁安置手续。灵璧县政府作出的关闭凤仪市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汤尊要求确认关闭市场行为违法并撤销灵政发(2015)10号通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遂驳回汤尊的诉讼请求。

省高院终审,认定县政府违法

被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汤尊在法定时间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安徽省人民政府2009年1月即将凤仪市场认定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要求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整改工作应当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灵璧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凤仪市场已经进行了停业整顿,且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故其作出的关闭该市场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本应予撤销。

省高院同时认为,目前市场内部分经营户已经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其房屋亦已被拆除,市场难以正常经营。如果撤销灵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闭市场决定,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在此情形下,依法应予确认灵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闭市场决定违法。

对于汤尊所称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省高院认为与灵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闭市场决定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循法定途径解决。省高院遂作出撤销该案原审判决,确认灵璧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凤仪市场的通告》行为违法的终审判决,并判决案件受理费由灵璧县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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