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购房者费某支付10万元定金购买商铺,不料几天后,却被告知商铺另有他用,不再销售。最终,经工商部门介入,开发商不仅双倍返还定金,还补偿了购房者的损失。
今年4月份,霍邱县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费某投诉,反映其2015年12月在某房地产公司定购一套商铺,价格179万,预交定金10万元,不料几天后他被告知其所定商铺另有他用,不再销售。费某难以接受,与该公司协商未果,就要求开发商按认购书约定“双倍返还定金”,但该公司不愿双倍返还定金。接诉后,12315中心工作人员立即约见了该公司代表进行调查了解,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并就此事进行了现场调解。由于该房地产公司违约在先,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整,同时补偿消费者各项损失6500元。
工商部门表示,这是一起因房地产开发商违约引发的投诉。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商违约,因此应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