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本科及重点院校录取率有望提升
“作弊入刑” 将首次适用于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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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入刑” 将首次适用于高考

记者 王涛
 

星报讯 今年,“作弊入刑”将首次适用于高考。省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一定要诚信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切勿轻信各种团伙和个人“助考”的蛊惑以致上当受骗,蒙受损失,抱憾终身。对于在校大学生替考,一旦被查获,一律开除学籍,并追究学校责任。

据了解,今年高考期间,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高考中各类违规行为,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录取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坚决取消学籍。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刑法》(修正案九)和新修订的《教育法》都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考试、录取工作中存在的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纳入了党纪处分的范畴。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者渎职造成损失,还是家长鼓励支持孩子作弊一经查实就有可能被问责、追责,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受到法律惩处。考试安全既关系到单位集体的荣誉,更与个人生存与事业发展紧密相连。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3.抄袭他人答案的;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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