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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老赖”入黑名单意义大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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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5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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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老赖”入黑名单意义大于争议

□汪昌莲
 

2016年5月1日,蔚女士在探亲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无法购买到动车票,随后得知原因是“未履行离婚协议中让前夫每月探视两次孩子的约定”,被法院列入了最高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此,她的一切高消费均被限制,包括乘坐高铁。(5月12日澎湃新闻网)

蔚女士因“未履行离婚协议中让前夫每月探视两次孩子的约定”,即侵犯了前夫的“探望权”,被当地法院认定为“精神老赖”,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对其“限高”,具有样本意义。事实上,相比“经济老赖”,“精神老赖”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比受害人利益受损更可怕。因此,对于“精神老赖”,更应该依法治理。

然而,蔚女士认为,自己没欠别人钱,也无经济官司在身,算不上是“老赖”,法院不应该对其“限高”。同时,蔚女士称,“探视权”是一种精神权利,法院因此对她采取的“限高”措施已经延伸到了经济层面,于法无据。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且这一规定在2015年作了修订,明确了“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后,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以及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座位”。对此,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老赖”一般为欠钱不还的人,但在法律上,指的是所有“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其中也包括“精神老赖”。

不可否认,过去由于处罚过轻,一些“老赖”长期逍遥法外,依然过着奢华的生活。鉴于此,法院祭出“限高令”,限制“老赖”高消费;同时,建立失信黑名单,并公开晒“老赖”,这对“老赖”具有一定震慑力。可以预料,将“精神老赖”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对其“限高”,因不涉及经济利益,效果会更明显。换言之,将“精神老赖”入失信黑名单,意义大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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