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今日本报12版)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两高的这份办理腐败案件司法解释的关注焦点之一就是,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立的5000元上调到30000元。这一调整,意味着过去一名官员贪污受贿5000元,就要被立案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在一名官员贪污受贿金额只有达到了30000元,才会被立案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贪污受贿金额没有达到30000元的不会被追究贪污罪、受贿罪,一般只是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不会被送进监狱。说白了,官员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门槛提高了。
两高的司法解释上调贪污受贿罪的定罪标准,让不少人觉得这是在放纵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但是,从法律角度说,两高上调定罪量刑标准,并不是要放纵官员的贪污受贿罪行,而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做法。
自1997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快速,人们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人均GDP从1997年到2015年增长了超过6倍。这意味着1997年的5000元在今天已经远远超过5000元的价值和购买,如果继续以5000元的标准追究官员的贪污受贿的刑事责任,这将造成量刑过重。而且,从司法实践层面说,现实中被贪污受贿金额低于5000元的很少,这意味着贪污受贿罪的定罪标准从5000元提高到30000元,对于惩治腐败官员的打击面并没有太大影响,不会让贪污受贿的犯罪圈骤然缩小。所以,上调贪污受贿的定罪数额标准,是顺理成章、与时俱进的事。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继续提高,贪污受贿的定罪标准还会不断提高。
再者,两高司法解释提高了贪污受贿罪的定罪标准,但并没有采取“一刀切”的办法,顾及到了案情情节等因素。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上调贪污罪、受贿罪定罪数额标准,不是从宽处理腐败官员,而是让刑法和党纪政纪并进,共同更好地管制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