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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留守儿童”制度和责任要“到岗”

□ 郭文斌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2月15日《北京青年报》)

留守儿童监护人半年不履责可撤销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让孩子远离“坏爸爸妈妈”,倒逼关爱留守儿童,这是有力的举措,对于许多父母来说,没有了对自己孩子的监护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失掉了做爸爸妈妈的资格,这会起到一定的震慑功效。

“撤销监护人资格”在法律上早就规定。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便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撤销监护人资格”激活了法律条文,同时,一方面体现了法律的威力,另一方面体现了对留守儿童的有力保护。然而,这只是保护“留守儿童”第一步。换了监护人之后,留守儿童就能够健康成长吗?孩子的成长,不仅仅是吃饱穿暖,更有教育、发展等诸多因素。因此,换了监护人,首先要真正解决“撤销”后的后顾之忧,要为留守儿童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福利和保护。 这就需要专项资金作保障,还需要建立常态持久的后续关怀机制。

让“撤销监护权”的留守儿童尽可能及早“回归家庭”,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对此,应该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并做好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责任“到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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