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就将正式施行,规定各地可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记者了解到,成都市民政局目前已联合市妇联,准备联手在市救助管理站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双方正加紧商讨具体实施意见,而中心最快将于下月初正式挂牌成立。(2月15日《成都商报》)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可是法律是法律,执行归执行;法律再好,执行不到位,法律也会成为“画饼”。现实是,禁止家暴的法律在许多家庭中没得到执行,丈夫家暴妻子、父母家暴子女的行为时有发生。而人们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家事”,不触犯法律;监管部门也出于同情,不追究施暴者的责任,导致家庭暴力频发。
虽说家暴受害者可以申请离婚,或向有关部门求助等来保护自己,但如果不能离婚,或向有关部门求助后,家暴受害者还得回到原来家庭中,同样会继续遭受家暴。因而,反家暴仅靠家庭成员自救是不够的,还需要他救。换言之,要引入第三方保护机制,把保护妇女和儿童免受家暴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帮助其从家暴困局中走出来,有尊严地生活。而拟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临时性的庇护场所,等于是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进入“安全岛”。因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家暴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往往会陷入无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这就需要政府部门进行庇护救助,让她们“不差爱”,生活得更有尊严。
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并动员和引导多方面的社会力量,为受害者按需提供包括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就业援助、医疗援助、心理康复等转介服务,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关键时刻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感受到政府的帮助和关怀,无疑值得点赞,值得其他城市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