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银行内丢钱民警岂能“也没办法”
中大奖商家不兑现,打官司缘何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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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银行内丢钱民警岂能“也没办法”

□ 刘鹏
投诉无门 王恒/漫画
 

1月29日,常先生到河南郑州一家银行办理业务,随后发现1万元钱丢失。常先生返回银行后,银行通过监控发现了拿走常先生钱的人。但当常先生提出自己想看看监控时,却被银行拒绝。报案后,值班民警表示他们也没有办法。当常先生提出让民警帮忙调取监控录像时,这名民警说这不是他们的职责范围。(1月31日河南电视台)

常先生的遭遇明显并非个案。银行拒绝常先生看监控,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如果放开监控的查看权,那么其他客户的隐私、银行的商业秘密等都有泄露风险。况且,常先生就算看了监控,除非其认识“顺”走钱的人,也是没有其他更多的作用。

显然,这时候,肯定要选择报案。事情到了派出所等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相关登记,初步确认案件性质等,就成了必然的法律程序。如果排除掉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情形,公安机关确定不予立案,也是符合法律依据的。但前提是,公安机关要有初步调查,能够完全确认案件不属于自身管理范围,然后还要向报案人陈明理由,甚至要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而民警“也没有办法”的说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至少,公安机关接常先生报案之后,并没有排除案件盗窃等刑事犯罪的情形,甚至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更没有出具相关调查结果、不予立案通知等。

退一万步说,公安机关调查了,也认定了常先生的1万元钱是自己不慎遗失,被他人捡走。这时候,也应该明确告知常先生,并依法出具相关初步调查结果。然后还有必要向常先生指明继续解决问题的办法,比如依法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介入,以追诉不当得利进入诉讼程序等。

常先生钱丢了,银行不让看监控,民警表示帮不上忙,这样的尴尬情形,本是不应该出现的。而其在现实中一再上演,反证了法律的尴尬。特别是,一方面,银行客户不完全属于消费者,其相关权益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也因此,银行方面提供安全经营环境,保护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的责任不够,这导致了银行在事后的表现冷漠与冷淡。另一方面,法律,特别是相关法律程序在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存在被误解,甚至被推卸责任的尴尬,无法有效落实。对此,相关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等,明显还需要对照反思,加强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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